關于征求《包頭市瞪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深入落實市委《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速提效的實施意見》(包黨發〔2024〕1號),加快引進培育高成長性企業,打造科技型企業集群,市科技局起草了《包頭市瞪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6月18日。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意見。
電子郵箱:btkjhz@163.com 傳真:0472-5618482
包頭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6月3日
包頭市瞪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忠誠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對包頭市“一個創新、三個實現”重要指示,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進一步強化我市瞪羚企業引進培育,大力培育科技型企業,打造科技型企業集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瞪羚企業,是指在包頭市境內合法合規生產經營,已經跨越創業期死亡谷,以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為支撐穩步進入高成長期,綜合效益突出、行業影響力大、社會誠信度高、示范帶動性強,在引領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作用明顯、成效顯著的優秀標桿企業。
第三條 瞪羚企業的申報,遵從自愿的原則,由企業自主申報。市科技局負責全市瞪羚企業的申報和認定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優選部分優秀高成長企業認定為市級瞪羚企業,并協調給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申報市級瞪羚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包頭市內注冊3年以上,經營納稅及信用情況良好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產業領域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重點產業布局,涵蓋三大旗幟型產業、五大戰新產業等包頭市重點產業領域,積極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三)申報企業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滿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管理規范,發展目標明確,市場布局合理,資產負債率低于70%,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購的企業,且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新三板及境內外各類場外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四)成長性指標:企業上年度營收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近三年營收或凈利潤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5%;企業上年度營收在5000萬元至2億元,近三年營收或凈利潤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上年度營收在2億至10億元,近三年營收或凈利潤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5%;上年度營收在10億以上,近三年營收或凈利潤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0%。
(五)創新能力指標: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近三年研發投入強度(R&D)應持續達到5%;上年度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近三年研發投入強度需持續達到4%;上年度營業收入大于2億元的企業,近三年研發投入強度(R&D)應持續達到3%;同時,企業至少擁有有效發明專利授權2件,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件,或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1項。
(六)企業信用指標:企業在經營、信貸、納稅等方面信譽度高,社會信譽好,經營業績突出,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低。
(七)煙草、鐵路、礦產資源、公共服務等壟斷性行業企業,房地產、基礎建設、證券、保險、金融等行業,大型央企、外企生產基地、分公司、銷售公司、貿易公司等企業不屬于申報范圍。
第五條 申報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組織一次申報,下達年度申報通知,提出具體要求。
(二) 各旗縣區及稀土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的材料受理、初審與推薦工作。符合基本認定條件的企業,按照當年度申報通知要求,企業向注冊地旗縣區及稀土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三)旗縣區及稀土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對企業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核,遴選匯總后以正式文件推薦上報市科技局。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組織產業、科技、財務、金融、投資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參評企業進行論證評審,必要時征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并進行實地調查。
(二)根據評審調查情況,將達到認定條件的企業確定為瞪羚企業初選對象;初選對象經市科技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形成本年度擬認定的瞪羚企業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發布年度包頭市瞪羚企業名單。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條 財政部門積極統籌相關資金,主要用于瞪羚企業創新能力培育、人才引進、市場開拓、效能提升、模式轉換等的引導支持。鼓勵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給予相應支持。
第八條 獲得認定的瞪羚企業可按規定享受自治區、包頭市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支持,以及基金、政府性融資擔保、股權融資、應急轉貸等政策性融資等多種優惠政策支持,具體優惠政策以相關政策文件、各家金融機構有關文件為準。
第九條 市科技局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積極爭取上級財政、科技、工信、金融、人社、稅務等部門對瞪羚企業在技術研發、上市培育、融資服務、社保繳納、人才政策、稅費減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自治區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第十條 將每年新評定的瞪羚企業名單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推薦,為有融資需求的企業爭取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擔保、投資等機構提供專項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對經上述程序認定合格的企業授予“包頭市瞪羚企業”稱號。
第十二條 對獲得正式認定的瞪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業可申請復審,需達到的條件、提供的材料及認定程序與當年度評審要求相同,評審達標的繼續保留瞪羚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經查存在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資金行為的企業,一經查實,取消企業當年申報資格,已經被認定的企業取消稱號、收回獲得的扶持資金并計入企業誠信記錄,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加大對瞪羚企業的宣傳力度,通過媒體、論壇、交流等多種形式對瞪羚企業發展模式、發展成就進行廣泛推廣,發揮瞪羚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帶動全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報、復審等詳細材料和要求,以包頭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包頭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